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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的“谈话函询”是什么? 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发帖时间:2024-03-29 01:18:31

­  纪委收到了反映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会怎么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委解读监督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执纪以你之名部门、工作规则单位总体情况,谈话函询综合分析,纪委解读监督按照谈话函询、执纪初步核实、工作规则暂存待查、谈话函询以你之名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纪委解读监督

­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执纪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工作规则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谈话函询什么。通俗地说,纪委解读监督“谈话”就是执纪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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