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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出新规: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发帖时间:2024-03-28 18:41:37

  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养野养殖场内的生动在养野生动物将如何处置备受关注。

  4月9日,物处外物我的文明帝国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权辉博士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解读说,置出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规定,擅自放生野生动物要承担相应的得放法律责任。一些外来物种是归自严禁放生的,情节严重的养野会构成刑事犯罪。


  孙权辉表示,生动当地物种也不得随意放生,物处外物要评估环境的置出种承载力,食物是新规否充分,对野外种群的得放影响等,否则有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归自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养野我的文明帝国另外,人工养殖的动物可能存在近交、杂交等问题,积累较多有害基因,如果进入野生环境可能会影响野外种群的遗传多样性。

  “养殖的野生动物可能是外来物种,携带病原微生物或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因此不能随意放生,否则会增加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孙权辉说,野生动物能否被放回野外,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动物是否健康、是否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是否为外来物种,是否有适宜的栖息环境,释放的时间、季节、气候是否合适;对当地种群和其他动物存在哪些影响等。

  就在此前一天,国家林草局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印发通知(林护发〔2020〕42号),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包括科学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外来种不得放归、无害化处理四种方式。

  通知明确,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

  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

  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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